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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民终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陈宁与何平、王杰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平,陈宁,王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14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平,男,1971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宁,女,1972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碧波,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杰,男,198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泰兴市济川街道县。上诉人何平因与被上诉人陈宁、王杰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3民初6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上诉人何平收到原审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军强审判员  顾连凤审判员  潘贻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