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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2民初2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孟凡义与张洪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义,张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2733号原告:孟凡义,男,汉族,1964年10月9日出生,住市中区。被告:张洪文,男,汉族,1967年5月30日出生,住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义与被告张洪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车辆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洪文的鲁Q×××××、鲁Q×××××号车。查封期限两年。在查封期限内不得买卖、转让、抵押、办理过户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在查封期限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照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