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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0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重庆畅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熊海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畅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熊海明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7)渝0113民初10067号原告:重庆畅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双河口街道办事处万全小区凯盛汽车交易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65653029X。法定代表人:郭永华,总经理。被告:熊海明,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重庆畅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熊海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畅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畅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熊海明的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畅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重庆畅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邓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解静静书 记 员  曹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