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5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与胡海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胡海清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524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区丰泽街保险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8561069455。法定代表人:吴培育,该分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培育、刘娴,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海清,男,汉族,1979年8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与被告胡海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以与被告胡海清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7元,减半收取计143.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伍晓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小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