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山东维斯德尔铝业有限责任公司、马庆民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维斯德尔铝业有限责任公司,马庆民,于丽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41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维斯德尔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温陈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付玉清,董事长。被执行人:马庆民,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被执行人:于丽雯,女,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鲁1523民初27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经向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且查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3民初27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黎明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