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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1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俊东与李宝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俊东,李宝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1民初959号原告高俊东,男,1980年2月21日生,汉族,住。被告李宝英,女,1970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俊东与被告李宝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俊东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俊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高俊东负担。审判员  张荐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悦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