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1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俊东与李宝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俊东,李宝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1民初959号原告高俊东,男,1980年2月21日生,汉族,住。被告李宝英,女,1970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俊东与被告李宝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俊东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俊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高俊东负担。审判员 张荐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悦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