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2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296号原告陈某,女,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谷庆宾,出山镇法律援助受理点工作人员。被告赵某,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7月31日以我们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罗静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