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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2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296号原告陈某,女,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谷庆宾,出山镇法律援助受理点工作人员。被告赵某,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7月31日以我们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罗静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