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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民初9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夏津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鑫秋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秦发禽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津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鑫秋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秦发禽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953号之一原告:夏津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法定代表人:史光杰,该行行长。被告:山东鑫秋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法定代表人:张友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夏津县秦发禽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法定代表人:秦君祥,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夏津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鑫秋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秦发禽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吴洪杰人民陪审员  曹俊玲人民陪审员  侯素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