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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江亮与吕晓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亮,吕晓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1586号原告:江亮,男,199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被告:吕晓玉,女,1969年7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亮与被告吕晓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江亮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亮撤诉。案件受理费用1650元,由原告江亮负担。审判员  沈均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日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