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执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振源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振源管业有限公司,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执1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558号葛洲坝大酒店。法定代表人聂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振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北城建材大街。法定代表人丁长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千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宜昌中民三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振源管业有限公司、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院及申请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宜昌中民三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翔审判员 黄正文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郦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