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刑更2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丁文辉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文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2404号罪犯���文辉,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2012)浙温刑初字第2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文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84285.5元。被告人丁文辉等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3年2月19日以(2012)浙刑一终字第3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二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7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丁文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丁文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获得三个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丁文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罪丁文辉至今未履行民事赔偿款,综合该犯犯罪性质、情节及服刑期间消费等情况,应视情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辉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人民陪审员 宋红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钱 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