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191号原告:王某,女,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被告:高某,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2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王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唐 东审 判 员 宋合龄人民陪审员 王景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