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3民初7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西安沃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德龙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沃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德龙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7070号原告西安沃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38号粤汉国际1号楼20905室。法定代表人高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严,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德龙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号旺座国际城D座0805-A室。法定代表人刘宁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沃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德龙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沃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沃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沃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751元。审 判 长  张叡婕人民陪审员  刘 波人民陪审员  肖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欢打印:相丽华校对:康黎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