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2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向新辉收缴罚金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新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2执339号被执行人向新辉,曾用名向梦,绰号“梦机”,男,1992年6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湘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临湘市。本院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的对被执行人向新辉收缴罚金执行一案,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四查”后,发现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682执33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仁祥审判员 李星云审判员 敖学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