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琴诉被告付某杰、赵某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琴,付某杰,赵某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1991号原告姜某琴。被告付某杰。被告赵某余。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琴诉被告付某杰、赵某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洪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