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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2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琴诉被告付某杰、赵某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琴,付某杰,赵某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1991号原告姜某琴。被告付某杰。被告赵某余。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琴诉被告付某杰、赵某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洪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