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9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持明与方榕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持明,方榕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501号原告:吴持明,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代理人:徐航。被告:方榕彬,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持明与被告方榕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持明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持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8元,减半收取389元,由原告吴持明负担。审 判 员 甘 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许天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