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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9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持明与方榕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持明,方榕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501号原告:吴持明,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代理人:徐航。被告:方榕彬,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持明与被告方榕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持明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持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8元,减半收取389元,由原告吴持明负担。审 判 员  甘 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许天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