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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杜江与邓世兵、周雪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江,邓世兵,周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623号申请执行人杜江,男,汉族,湖北省住枝江市人。被执行人邓世兵,男,汉族,湖北省住枝江市人。被执行人周雪梅,女,汉族,湖北省住枝江市人。申请执行人杜江与被执行人邓世兵、周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杜江向枝江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303430元及利息,枝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鄂0583民初110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周雪梅所有的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玄武路69号西安锦园新世纪小区10号楼20604号的处分权予以查封,后将本案委托我院与其他案件并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二被执行人用登记在周雪梅位于西安市未央区玄武路69号西安锦园新世纪小区10号楼20604号房产折抵给申请执行人,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并交纳执行费1543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王新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安海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