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执14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勇、刘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勇,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14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勇,男,1983年6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刘超,男,1976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高勇与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刘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421民初16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被执行人刘超将其位于合肥市滨湖世纪城振徽苑21-2103室房产,证号110040788,作价人民币240万元抵偿(2016)皖0421民初162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本金176.4万元及利息63.6万元,该房产归申请执行人高勇所有;该房产过户费用均由申请执行人高勇承担;(2016)皖0421执1452号执行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刘超位于合肥市滨湖世纪城振徽苑21-2103室房产的查封,房产证号:合产110040788;并将该房产作价240万元归申请执行人高勇所有,过户费用均由申请执行人高勇承担。二、申请执行人高勇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审判员 刘福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