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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民终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寇三方、被上诉人赵如意原审被告寇万万、原审被告寇百锁、原审被告盛双庆、原审被告运城盐湖区振荣汽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寇万万,寇百锁,寇三方,赵如意,盛双庆,运城市盐湖区振荣汽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22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负责人:景继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红霞,山西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寇三方,男,195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如意,女,195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原审原告:寇万万,女,195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原审原告:寇百锁,男,195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盛双庆,男,195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运城市盐湖区振荣汽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荣,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寇三方、被上诉人赵如意,原审被告寇万万、原审被告寇百锁、原审被告盛双庆、原审被告运城盐湖区振荣汽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永济市人民法院(2017)晋0881民初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具体表现为:尽管被上诉人寇三方、赵如意,寇万万、寇百锁因同一起交通事故遭受损害,但是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后,作为事故受害方的寇三方、赵如意(二人为夫妻关系)、寇万万、寇百锁分别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关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一审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但应分别作出判决。一审法院将其中两起案件并入本案作出一份判决书无任何法律依据,程序明显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永济市人民法院(2017)晋0881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永济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王 溥审判员 梅智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