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4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林群英与被告李林、王寿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群英,李林,王寿满,熊德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8民初4536号 原告:林群英。 原告:李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明,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寿满。 被告:熊德林。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7号。 负责人:姜晓香。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群英与被告李林、王寿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群英、李林撤诉。 审判员 赵依拉克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明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