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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怀斌与被上诉人张永学债务转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怀斌,张永学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民申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怀斌,男,1965年4月25日生,汉族,住铜川市印台区玉华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永学,男,1964年7月28日生,汉族,住铜川市玉华小区。再审申请人张怀斌与被申请人张永学债务转移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张怀斌不服本院(2016)陕02民终3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怀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判长  梁军龙审判员  王晓延审判员  王晓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郝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