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1执2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黄润华与莫国顺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润华,莫国顺,青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1执235-3号申请执行人:黄润华,女,汉族,1977年9月11日生。被执行人:莫国顺,男,汉族,1948年7月3日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号。身份证:5101031948********。被执行人:青远梅,女,汉族,1950年8月20日生。被执行人:广汉天府农副产品加工厂住所地:广汉市向阳镇瓦店村。黄润华申请执行莫国顺、青远梅、广汉天府农副产品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本金2276888元,现因被执行人莫国顺、青远梅、广汉天府农副产品加工厂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川0681民初232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辉审判员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