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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1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薛晓红与被告王瑞、王建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晓红,王瑞,王建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1876号原告:薛晓红,女。委托代理人:乔莎,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被告:王瑞,男。被告:王建革,男。委托代理人:王瑞,系王建革儿子,本案被告1。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薛晓红与被告王瑞、王建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薛晓红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晓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晓红撤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薛晓红负担。审判员  杨荣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