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沧州正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云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正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云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780号申请执行人沧州正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华府天地小区,机构代码证:08496380-7。法定代表人:兰胜亮。被执行人张云行,男,1971年生,住青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922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云行在银行的存款1767元到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白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