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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执925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庄现洲诉刘帅敏人格权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现洲,刘帅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925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庄现洲,男,汉族,1966年8月8日生。被执行人刘帅敏,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庄现洲与被执行人刘帅敏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豫0185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帅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庄现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豫0185执92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刘帅敏所有的手表予以扣押;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豫0185执925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刘帅敏所有的手表予以拍卖。2017年7月28日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刘帅敏所有的手表予以拍卖,买受人幸福伦(身份证号:520112197912050612)以最高价竞得该手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该手表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幸福伦所有,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幸福伦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吕少阳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彩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