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闫某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264号移送部门:武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闫某某,女,199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刑初454号刑事判决中闫某某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闫某某已缴纳3万元罚金,履行了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刑初454号刑事判决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