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30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关于李大国申请执行曹程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国,曹程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30执31号申请执行人李大国,男,汉族。被执行人曹程舞,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大国申请执行曹程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曹程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大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630执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万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汤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