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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30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关于李大国申请执行曹程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国,曹程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30执31号申请执行人李大国,男,汉族。被执行人曹程舞,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大国申请执行曹程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曹程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大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630执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万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汤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