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治民与东营泰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民,东营泰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田建军,东营富海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1021号原告:王治民,男,1975年9月21日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廷顺,东营河口新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东营泰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口区经济试验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70616953M。法定代表人:戴景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藤,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田建军,男,1970年6月12日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中夹村村民,现住。第三人:东营富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海盛路北首(黄河口农副产品加工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562534821Y。法定代表人:王长友,总经理。原告王治民诉被告东营泰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田建军、第三人东营富海物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王治民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治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治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治民负担。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辛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