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13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郑海燕与陈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海燕,陈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13853号原告:郑海燕,女,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陈秀丽,女,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原告郑海燕与被告陈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郑海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海燕撤诉。案件受理费13580元,减半收取6790元,由郑海燕负担。审 判 长 黄东来代理审判员 舒 旋代理审判员 吴水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燕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