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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13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郑海燕与陈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海燕,陈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13853号原告:郑海燕,女,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陈秀丽,女,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原告郑海燕与被告陈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郑海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海燕撤诉。案件受理费13580元,减半收取6790元,由郑海燕负担。审 判 长  黄东来代理审判员  舒 旋代理审判员  吴水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燕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