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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凤翔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凤翔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凤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张海平,刘卫海,李彩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538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474-18号。组织机构代码69061151-0。法定代表人王海舰,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市凤翔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油城宾馆北20米。组织机构代码79867177-7。法定代表人张海平,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市凤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太行山路81号。组织机构代码57289322-X。法定代表人张海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海平,女,1977年8月25日出生,东营市凤翔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垦利县。被执行人:刘卫海,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无业,住山东省垦利县。被执行人;广饶先锋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大王镇延集村。法定代表人李彩梅,经理。被执行人:李彩梅,女,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广饶先锋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现住址。本院在执行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凤翔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凤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张海平、刘卫海、广饶先锋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彩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及利息165697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东营市凤翔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凤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张海平、刘卫海、广饶先锋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彩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薄梦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