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9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四川纬联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四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纬联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四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9执176号申请人四川纬联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锦绣路***。法定代表人秦文瑾。被执行人四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桃源新区蜀望路***号。法定代表人何鑫。关于四川纬联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邑民初字第19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四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做为被执行人,在本院尚有(2017)川0129执66号等9件案件未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四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万元的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达州市***万元股权,冻结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