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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终2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2522丹阳市万新纸业有限公司与丹阳市江隆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丹阳市江隆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丹阳市万新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25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市江隆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延陵镇行宫村永昌路。法定代表人:谭江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丹阳市万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伏路98号。法定代表人:汤龙保,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丹阳市江隆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丹阳市万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1民初10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丹阳市江隆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丹阳市江隆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戴晓东审判员 朱宝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