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董素红与郝勤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素红,郝勤伟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751号原告:董素红,女,汉族,1983年6月12日出生,住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建国,系扶沟县练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郝勤伟(曾用名郝军伟),男,汉族,1978年6月9日出生,住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尚磊,系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董素红诉被告郝军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董素红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董素红申请撤回对郝勤伟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素红撤回对被告郝勤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董素红负担。审判员 顾孝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邹昌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