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张金权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140号被执行人:张金权,男,1971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张金权因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川刑终字第39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张金权判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公安机构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工商管理机构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向国土部门查询土地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松涛审 判 员 罗晓天代理审判员 周 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薛 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