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洪敏与张宝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敏,张宝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208号申请执行人:张洪敏,男,195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大泉源满族朝鲜族乡建设村八组。被执行人:张宝娟,女,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通化县大川卫生院职员,住通化县快大茂镇桂林山水1期19号楼1单元6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洪敏与被执行人张宝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宝娟于2018年9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借款本金20万元。申请执行人张洪敏于2017年7月31日书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21执20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送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弓 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