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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民初25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根福与上海继昌茶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根福,上海继昌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25527号原告:黄根福,男,1945年7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告:上海继昌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XXX号一幢一层。法定代表人:翁小春。原告黄根福与被告上海继昌茶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入会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期限6个月,年息24%,到期本息结清。被告仅支付一个月利息后未再付款。原告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约定,本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经查,被告的住所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XXX号一幢一层。因此,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陆峻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