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3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韩世广、孙建国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世广,孙建国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32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世广,男,195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万全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建国,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县。再审申请人韩世广因与被申请人孙建国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7民终1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韩世广申请再审称,1.孙建国将申请人位于第八滩村黑土场耕地农用地非法转租第三方,并改变土地用途,违法建造房屋及附属设施,实属违法,事实证据清楚充分。2.一审法院未追加张家口市永盛玻璃有限公司、万全县胜利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及第八滩村村委会为第三人。3.申请人申请一审法院实地勘察孙建国及第三人在承租土地上改变土地用途,修建厂房的违法事实,但其未履行法定职责。4.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据民诉法第200条第2、5、6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韩世广与孙建国签订的租赁土地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完毕,韩世广依约处分了案涉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实际领取了租地款。韩世广主张应追加张家口市永盛玻璃有限公司、万全县胜利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及第八滩村委会为第三人,而上述二公司和村委会均不是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一审法院未予追加,符合法律规定。韩世广以孙建国改变土地用途为由申请法院实地勘察,请求解除协议,但双方签订的协议并未约定协议解除条件,且该理由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法院未准许该申请,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及审理程序并无不当。综上,韩世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世广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牛世红审判员 李京山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丽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