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3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月清与呼和浩特市正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府兴营村村民委员会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月清,呼和浩特市正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府兴营村村民委员会,呼和浩特市顺达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3771号原告:杨月清,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音代来,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和浩特市正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奇禄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府兴营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刘维,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呼和浩特市顺达拆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杨月清与被告呼和浩特市正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府兴营村村民委员会、呼和浩特市顺达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杨月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递交减、缓、免交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月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采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晓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