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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302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喀什嘉禾农资有限公司第一份公司与塔依尔·阿不力孜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喀什嘉禾农资有限公司第一份公司,塔依尔·阿不力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302执73号申请执行人:喀什嘉禾农资有限公司第一份公司,住所喀什市麦盖提县。被执行人:塔依尔·阿不力孜,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现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五十一团。本院在执行喀什嘉禾农资有限公司第一份公司申请执行塔依尔•阿不力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塔依尔•阿不力孜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喀什嘉禾农资有限公司第一份公司同意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标的4944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4944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俊  明审判员 曾     辉审判员 阿 不 都 外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玛然木·加怕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