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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执监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珂岩建材有限公司与XX存执行监督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珂岩建材有限公司,XX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执监35号申诉人(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珂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天山牧场窝儿图矿。法定代表人:韩荣,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XX存,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乌鲁木齐市珂岩建材有限公司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01执复35号执行裁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2执异3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监督,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申诉人乌鲁木齐市珂岩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监督,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本院认为,申诉人乌鲁木齐市珂岩建材有限公司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提出撤回执行监督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诉人乌鲁木齐市珂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监督申请。审 判 长 马  海  英审 判 员 阿不都艾内江审 判 员 张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古  丽  鲜书 记 员 廖  爰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