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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执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尹邦仁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尹邦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470号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住凤阳县府城镇政务新区。组织机构代码:00322241-8法定代表人:王从武,职务局长。被申请人:尹邦仁,男,195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与尹邦仁自然资源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尹邦仁银行存款266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尹邦仁银行存款266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