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宫传红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传红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5刑初55号公诉机关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宫传红,男,1973年8月5日出生,现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2009年9月10日因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6月6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2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当日由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宫传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照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宫传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份至2015年11月11日,被告人宫传红在本市田家庵区“双林”宾馆内,三次容留未成年人陈某某吸毒毒品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本院移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宫传红明知他人吸食毒品的情况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拘留。宫传红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宫传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持有异议,辩称其和陈某某仅在双林宾馆吸食一次毒品,且宾馆也不是他开的。经审理查明: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宫传红在淮南市田家庵区“双林”宾馆内,三次容留未成年人陈某某吸毒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宫传红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宫传红系被抓获归案。3、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吗啡、冰毒二合一快速检测试剂检测,陈某某、被告人宫传红尿样结果呈阳性。4、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宫传红吸毒成瘾严重,陈某某吸毒成瘾。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因吸毒,被告人宫传红及陈某某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6、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对被告人宫传红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5年11月12日至2017年11月11日)。7、双林宾馆开房记录证实:2015年6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刘某某身份信息在双林宾馆被多次用于登记开房,房间号为507、611、810等。8、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09)大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9年9月10日,被告人宫传红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08年6月7日起至2011年7月2日止。(二)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陈某某出生于2000年5月12日。她是从2015年8月份开始吸食毒品冰毒的。2015年11月11日早晨5点多,她给宫传红讲她要过生日。宫传红讲他在双林宾馆,七点多她走到双林宾馆507号房间敲门,门没开,她去吧台拿的房卡开的门。进屋后发现宫传红在睡觉,她看见床头柜上面有个冰壶,就拿起冰壶吸了一口,洗了个澡她就睡觉了,后来就被公安机关逮住了。她和宫传红在2015年8月份吸食过两次、9月份吸食过一次。2015年8月份,她跟母亲吵完架后去的双林宾馆610或者611房间,等到下午大约3、4点钟,宫传红到宾馆给她送饭,她问有没有冰毒,宫传红从衣服口袋内拿了一点冰毒和一个玻璃壶嘴子,在房间内做了一个冰壶,她吸了三口,然后迷迷糊糊就睡觉了。宾馆是宫传红给她开的。开房间的时候她不在,房卡和房间号是宫传红跟她说的,开房的钱也是宫传红出的。大约中间隔了两天的一天下午六点多,具体是双林宾馆610还是611房间,宫传红打麻将回来说带她出去吃饭,宫传红在房间里把吸毒工具拿出来放上冰毒,她拿过去吸了几口。出去吃完饭她就回宾馆睡觉了。第三次是大约9月份的一天中午,她跟男朋友吵架心情不好,打电话给宫传红,宫传红说在双林宾馆,具体多少号房间记不清了。她到房间后看见床头柜上有冰壶,她拿起来吸了几口。2、证人葛某某的证言证实:葛某某是双林宾馆的大堂经理。她辨认出宫传红在2015年10月份、11月份经常到双林宾馆住。她每次在大厅和电梯里都是看到宫传红一个人,没有其他人跟宫传红一起,宫传红入住有没有登记她不清楚。(三)被告人宫传红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11月11日凌晨1点多,他在田家庵自由休闲打麻将,陈某(陈某某)给他发信息说过生日,他跟她讲他在双林宾馆开的有房间,让她先去。早晨六点多他到了双林宾馆,陈某当时在八楼他开的810房间跟她朋友一起,他和陈某一起到了5楼507房间,他用准备好的吸毒工具和陈某一人吸食了几口冰毒,然后就睡觉了,一直睡到被公安局的人逮到。他和陈某在一起一共吸过三次冰毒,前两次大概是9月底或者10月的什么时间,他吸毒的脑子不大好用。第一次好像是他当时在双林宾馆,陈某给他打电话说过来找他玩,陈某过来以后,他和陈某叙叙话然后一起吸了几口冰毒。第二次应该是他给陈某打电话,让她来双林宾馆坐一会。陈某来了以后他们叙叙话在一起吸了几口冰毒。第三次就是被抓获的这次。这三次吸食冰毒的房间都是他用他朋友刘某某的身份证开的,冰毒都是他提供的。陈某真实姓名叫陈某某。(四)现场勘验、辨认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证实:现场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老体育场对面的双林宾馆内。2、辨认笔录证实:证人葛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宫传红即是入住在双林宾馆的人。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经核实后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宫传红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宫传红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被告人宫传红提出宾馆不是他开的,其和陈某某仅在一起吸食过一次毒品的辩解意见,经查,双林宾馆的房间虽系他人名义所开,却为宫传红本人居住。其庭前供述在双林宾馆与陈某某一起吸食毒品三次,且有证人陈某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印证,其虽在庭审中翻供,但未对其先前供述内容作出合理解释。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处如下:被告人宫传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霞审 判 员 孟培培人民陪审员 刘登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思扬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