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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3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罗序文、杨绍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序文,杨绍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3425号申请人:罗序文,男,1981年10月21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家住宜春市袁州区,申请人:杨绍金,女,1988年1月12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家住宜春市袁州区,委托代理人:周文茂,江西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XX、孙茹诉被告罗序文、杨绍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被告罗序文、杨绍金申请追加宜春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原告XX、孙茹放弃对宜春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权利,是原告XX、孙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罗序文、杨绍金要求追加宜春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的申请。审判员 :易义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