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2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祝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2执900号被执行人:祝某,女,1979年3月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原扬中市三茅街道大众村村民委员会会计,江苏省扬中市人,住江苏省扬中市。依据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苏1182刑初284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交纳罚金2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祝某因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5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本院依职权未能查询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182刑初284号刑事判决书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陈 武审 判 员 林 星代理审判员 赵小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方沁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