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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83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中意(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爱瑞客汽车装具制造有限公司、池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意(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爱瑞客汽车装具制造有限公司,池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3923号原告:中意(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津塘公路十四号桥。法定代表人:高玉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磊,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爱瑞客汽车装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155号综合楼103室。法定代表人:陈亮,经理。被告:池建平,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应县。原告中意(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爱瑞客汽车装具制造有限公司、池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司 媛代理审判员  周彦权人民陪审员  张金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晓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