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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5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牡丹江市东安区胜东食品经销处与被告牡丹江市万桦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薛亮、赫英伟、孙红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牡丹江市东安区胜东食品经销处,牡丹江市万桦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薛亮,赫英伟,孙红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864号原告:牡丹江市东安区胜东食品经销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住所地东安区。法定代表人:刘洪启,经理。被告:牡丹江市万桦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西新安街西七条路万达广场,。法定代表人:薛亮,总经理。被告:薛亮,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万桦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赫英伟,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满族,牡丹江市万桦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滨县。被告:孙红柳,女,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万桦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住所地黑龙江省萝北县。原告牡丹江市东安区胜东食品经销处与被告牡丹江市万桦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薛亮、赫英伟、孙红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3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东安区胜东食品经销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14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裁定如下:本案按牡丹江市东安区胜东食品经销处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郝思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