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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特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申请汪琨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汪琨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特71号申请人: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90号20W2室。负责人:张道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萍,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秋庆,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汪琨,男,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泗洪县,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申请人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佰仟金融南京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汪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秦淮仲裁委)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的宁秦劳人仲案[2017]24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该裁决。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佰仟金融南京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萍、被申请人汪琨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汪琨在仲裁阶段申请称,佰仟金融南京分公司在未得到汪琨确认辞职的情况下,就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属于辞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未提前三十天通知的情况下,应支付员工赔偿金。其入职十七个月,应得在职最后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4460.87元的1.5倍,即应赔偿其6691.3元。其上班时间为每周上六天班,双休必须上班,周一至周五选择一天休息,且平均每天上班时间达到十二小时,而佰仟金融南京分公司从未支付过双休加班工资及超出八小时以外的加班工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四十一条及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其最后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460.87元,平均日均工资为205.09元,平均小时工资25.63元。双休加班工资55374.3元、延时加班工资39521.46元、双休的延时加班工资27680.4元,合计122576.16元。佰仟金融南京分公司在招聘时承诺有年终奖,且在2017年1月份下发了年终奖的通知文件,依照该文件,其符合领取条件而未被支付年终奖。按照佰仟金融南京分公司下发的通知,其在职满一年未满一年半可得1.1倍的平均工资数额的年终奖,其2016年的平均工资为4525.72元,即应得4978.29元的年终奖。其于2017年2月15日提请劳动仲裁,要求佰仟金融南京分公司支付1.辞退赔偿金6691.3元。2.自2015年9月13日至2017年2月4日延时加班工资39521.46元,双休加班工资55374.3元以及双休延时加班工资27680.4元,合计122576.16元。3.2016年度年终奖4978.29元。秦淮仲裁委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宁秦劳人仲案[2017]243号仲裁裁决,裁决佰仟金融南京分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汪琨赔偿金6691.3元、2016年度年终奖4906.957元,对汪琨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该裁决为终局裁决。上述裁决书送达后,佰仟金融南京分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案涉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1.其与汪琨并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其并不是汪琨的用人单位,佰仟金融南京分公司并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仲裁裁决佰仟金融南京分公司应向汪琨支付赔偿金和年终奖没有法律依据,仲裁机构未依法追加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仟金融)参加仲裁活动,违反法定程序。2.汪琨在履行与佰仟金融签订的《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违反佰仟金融《员工手册》中关于工作时间规定的旷工行为,且在汪琨申请劳动仲裁时,佰仟金融并未解除与汪琨签订的劳动合同,佰仟金融于2017年5月21日通知汪琨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汪琨要求佰仟金融南京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没有事实依据,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3.汪琨在本案仲裁过程中,未能提交能够证明佰仟金融南京分公司应向其发放年终奖的证据,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仲裁裁决佰仟金融南京分公司应向汪琨支付年终奖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佰仟金融南京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向本院申请撤销秦淮仲裁委宁秦劳人仲案[2017]243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汪琨辩称:其认可仲裁裁决的结果,不同意佰仟金融南京分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1.有证据和证人证明其和佰仟金融南京分公司的劳动关系,且其受佰仟金融南京分公司直接领导,所以佰仟金融南京分公司所述自身不是汪琨的用人单位这一点存在欺诈与故意隐瞒嫌疑。2.汪琨从未听说和阅读过《员工手册》,佰仟金融南京分公司也没有提供汪琨知晓《员工手册》的证据,且《员工手册》的末页没有汪琨的签字认可。此外,汪琨收到旷工辞退通知书的时间为2017年5月21日,该信件的邮戳时间为2017年5月19日,而信件中通知书落款时间却为2017年3月15日,时间上存在矛盾。再者,佰仟金融南京分公司称其不是汪琨的用人单位,但寄出旷工辞退通知书的寄件方地址却是佰仟金融南京分公司的注册地址。最后,佰仟金融南京分公司声称其是因为当事人旷工所以辞退,但有证人可以证明汪琨已经与上级申请离岗并得到允许,并不是旷工,而之后的不在岗,是因为佰仟金融南京分公司已经为汪琨办理了离职手续,停封了其办公所必须的办公系统帐号,致使汪琨无法正常工作所以离岗,有录音可以证明。3.佰仟金融南京分公司没有提交可以证明其不需向汪琨发放年终奖的证据。现有证人可以证明佰仟金融南京分公司确实下达了年终奖发放的公示文件通知。符合发放年终奖的条件的人均已收到年终奖,说明年终奖确实存在,但是符合发放年终奖条件的汪琨却未收到年终奖。在劳动仲裁的时候佰仟金融南京分公司辩称系因汪琨的一项考核数据过高导致其无法领到年终奖,但,佰仟金融南京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汪琨不符合年终奖的发放条例。4.佰仟金融南京分公司故意掩盖因汪琨过完年后可能要离职,故不想向其发放年终奖,还为了打发汪琨离开公司、放弃年终奖而给汪琨强行办理离职的事实,转嫁责任。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审查过程中,佰仟金融南京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劳动合同、案涉仲裁裁决书、佰仟金融员工手册、限期返岗通知书及送达凭证、旷工辞退通知书及送达凭证,用以证明其主张。汪琨对劳动合同、仲裁裁决书、旷工辞退通知书及送达凭证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汪琨对佰仟金融员工手册、限期返岗通知书及送达凭证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汪琨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裁决。关于佰仟金融南京分公司提出的其与汪琨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汪琨存在违反佰仟金融《员工手册》关于工作时间规定的旷工行为,以及汪琨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应得年终奖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仲裁庭适用法律错误,裁决应当予以撤销的事由。本院认为,以上撤销事由均属于秦淮仲裁委对案涉相关事实及相应责任的认定,系秦淮仲裁委行使裁决权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撤销仲裁裁决的范围,故对该撤销事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佰仟金融南京分公司提出的仲裁庭未通知佰仟金融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秦淮仲裁委违反法定程序,裁决应当予以撤销的事由。本院认为,是否追加第三人参加仲裁亦系秦淮仲裁委仲裁权的行使范围,该撤销事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综上,申请人佰仟金融南京分公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裁决可以撤销的条件,故对其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要求撤销南京市秦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秦劳人仲案[2017]24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胜审判员 陆红霞审判员 姜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文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