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7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留中与栾国利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留中,栾国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7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杨留中,男,汉族被执行人:栾国利,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留中申请执行栾国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已受理。被执行人应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至今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封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立军审判员 张治国审判员 刘玉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狄原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