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6刑初73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师某某,男,1978年2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住上海市金山区。辩护人侯路枫、邱玮,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7〕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师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师某某及辩护人侯路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师某某在经营上海师景服装厂期间,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支付戚某某等25位职工2016年4月至2017年1月期间的工资报酬,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且拒绝与职工联系。经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短信等形式多次通知,其拒不到该机关配合解决问题,在上海市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金人社监【2017】责改字第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支付拖欠的职工报酬后,仍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2017年3月2日,被告人师某某在上海市嘉定区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海市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的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证明材料、调查笔录等相关材料,被害人戚某某、曹某1、王某1、徐某某、张某1、贾某某、张某2、王某2、邱某某、陈某某、王某3、冯某某、王某4、沈某某、吴某某、姚某某、王某5、蔡某某、孙某某、马某某、杨某某、丁某某、朱某某、曹某2、金某某、谢某某、娄某某、胡某某、张3、周某、宋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刘某某、俞某某的证言,上海市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上海师景服装厂未支付工资汇总表(按照职工自己申报的工资汇总)》及相应明细、《上海师景服装厂2016年6月-2016年12月拖欠员工工资明细》、被告人师某某确认的《上海师景服装厂拖欠部分职工工资情况表1》,被告人师某某提供的上海师景服装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工作情况及户籍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师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本案系被告人经营不善,并不存在有钱不支付的情况,相对社会危害性小,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人民币20余万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然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师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师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纪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