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2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贺卫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卫兵,甘枝波,钟良昀,牟孟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2民初1136号原告: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法定代表人:蔡国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国,男,1966年3月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被告:贺卫兵,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甘枝波,女,1968年5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钟良昀,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牟孟春,女,1968年1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贺卫兵、甘枝波、钟良昀、牟孟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53元,减半收取1676.5元,由原告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秀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正芳 来自: